《信访工作条例》宣传月
信访工作职责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其工作职责有:
1、受理群众来信来访;
2、及时向领导报告重要信访情况,定期统计,分析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3、承办上级信访机关,党政领导和镇领导交办的信访案件;
4、承办镇领导决定的由信访人员初查的案件;
5、认真办理上级信访机关、党政机关交办的和本镇直接受理的信访案件,向有关部门转办不属于职责范围的信访件;
6、调查研究信访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实际制定、修改、完善信访工作规章制度;
7、积极疏导并做好上访人员的思想工作,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
8、完成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信访工作条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信访工作事项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